佛山市順德區人才工作載體建設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我區的人才工作載體培育和促進優秀人才施展才干的積極作用,增強優秀人才聚集效應。根據《關于加快實施人才強區戰略的決定》 (順發〔2011〕29 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人才工作載體, 是指企業、 事業單位、科研單位、社會組織和各種社會力量建設的,對各種優秀人才起到聚集、扶持、崗位支撐和提升作用的工作平臺。建設該類
人才載體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單位或社會組織等統稱為載體建設單位。
第三條 人才工作載體的建設實行“政府引導、用人單位為主體、社會參與建設”的模式,統籌利用各種資源投入載體建設。區財政從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安排“人才工作載體建設扶持經費” ,用于扶持人才工作載體的建設。
第四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特定人才工作載體建設和進入載體工作的優秀人才的扶持工作。區屬各行業主管部門是本行業人才工作載體建設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載體建設和人才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優化提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設
第五條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稱博士后工作站)是吸引國內外優秀高端人才,為產業優化和升級轉型提供智力支持的重要人才載體。政府鼓勵優秀企業和機構進一步加快建設博士后工作站,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進步。
第六條 對建設單位實施建站扶持。對經國家批準新建的博士后工作站,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給予載體建設單位建設啟動經費 30 萬元,并于次年起連續 2 年每年給予 10 萬元科研經費扶持。
第七條 對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博士后工作站組織開展考評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給予載體建設單位連續 2 年每年 10 萬元科研經費扶持。
第八條 對在站博士后實施綜合扶持。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對博士后在站期間提供每月 1500 元的綜合生活補貼,并享受子女就近入學、配偶推薦就業的政策。
第九條 對出站博士后實施補貼。對出站后落戶我區或與我區用人單位簽訂 3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博士后,給予 10 萬元的綜合補貼,用作區內購房津貼或專項工作經費,并可享受我區優秀人才優質公共服務待遇。
第十條 鼓勵博士后科研成果轉化。博士后以高新技術創新創業,按照區民營科技企業政策和創業扶持政策享受優惠;以高新技術科研成果入股企業的,鼓勵企業按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政策實施合作。
第三章 推動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業園和大學生創業基地建設
第十一條 充分發揮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業園和大學生創業基地吸引海外留學歸國人才和優秀大學生的聚集作用。啟動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業園和大學生創業基地建設,以載體建設單位所擁有的工業園區優惠條件和服務, 吸納海外優秀留學歸國人員帶項目到我區創業,吸引國內外優秀大學生到我區創業。
第十二條 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業園經評定為國家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給予載體建設單位一次性建設扶持經費 300 萬元;被認定為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給予載體建設單位一次性建設扶持經費100 萬元;被認定為區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給予載體建設單位一次性建設扶持經費 30 萬元。
第十三條 推動企業、園區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基地。經評定為區級大學生創業基地的,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給予一次性建設扶持經費 30 萬元。
第十四條 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業園和大學生創業基地的載體建設單位同時被認定為各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入園企業同時享受孵化器提供的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優先申報各級科技經費。
第十五條 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和大學生進入園區創立的企業,經申請認定符合條件的,享受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扶持和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入園創業或工作的海外歸國人員、優秀大學生可申報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符合有關創新創業團隊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補貼待遇。獲評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可享受我區優秀人才優質公共服務。
第四章 扶持企業——高校實踐培訓基地建設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建立高校實踐基地。通過吸納大學生實踐實習提升大學生實踐水平,提前與優秀高校學生進行雙向選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評審2個優秀實習基地和實踐基地,每個給予一次性建設扶持經費 10 萬元。
第十八條 加強企業和高校的合作。企業通過與高校開展員工短期培訓、非學歷課程培訓、人員代培等合作,推動企業員工的再培訓提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評審 3 個優秀學習型企業,按企業與高校培訓費用總開支 50%給予一次性扶持經費,且每年每企業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
第十九條 加強學術交流機制。企業選派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到高校任客座教授,開展課題研究或帶研究生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評審 5 名優秀人員,給予每人一次性補貼 1 萬元。
第五章 扶持認定區內優秀杰出人才設立專家工作室
第二十條 扶持一批區內有突出貢獻、崇高威望和高超學術造詣的各行業各領域高層次專家,建立順德區“專家工作室” ,通過發揮專家的龍頭作用,在帶徒傳技、技藝傳承、專業攻關、學術研究、成果推廣等方面搭建平臺,起到行業、專業的傳、幫、帶作用,培養行業人才。
第二十一條 凡是行業公認的我區杰出專家和行業大師,都可以由用人單位推薦,參加專家工作室的申報,具體由載體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認定。
第二十二條 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專家工作室” ,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給予載體建設單位一次性建設啟動扶持經費 10 萬元。
第二十三條 對入駐“專家工作室”的杰出專家和行業大師,根據其學術研究成果和培養成果,經組織相關專家評審,可享受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每人每年 1 萬元的工作綜合補貼,用于業務活動開展,首期補貼時限為 3 年。
第二十四條 載體建設單位用于“專家工作室”的建設經費和生活綜合補貼資金與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投入比例不低于 1∶1。
第六章 促進人才互動交流平臺建設
第二十五條 建設“人才生態圈”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積極搭建各類人才學習交流、學術研討、聯誼互動平臺。通過建立“人才協會” 、 “人才俱樂部” 、 “人才聯誼會” 、“人才聯盟”等各類“人才家園”平臺,為不同層次、不同行業人才開展交流和互動提供良好環境。
第二十六條 對于載體建設單位主導開展平臺建設,定期組織相關的人才聯誼、文化沙龍、交流拓展等活動,并取得明顯社會效益的,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擇優給予一定的扶持經費。
第七章 載體認定和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博士后工作站根據有關政策設立。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業園、大學生創業基地、企業——高校實踐培訓基地、專家工作室的設立條件和認定程序分別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辦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業園、大學生創業基地、企業——高校實踐培訓基地、專家工作室、人才互動交流平臺等人才載體的建設單位,可申請相關經費扶持。符合本辦法所述條件的人才進入載體工作,可申請工作補貼。扶持經費不接受同一項目的重復申請。
第二十九條 申領扶持資金或工作補貼,均由載體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則上對扶持資金每季度評審一次,經資格初審、實地考察、綜合評價等程序形成人才工作載體擬扶持資金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審批。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財務制度規定。載體建設單位要建立資金預算、決算管理制度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約束機制,項目單獨列賬,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要求和預算執行。
第三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扶持經費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區財稅局進行資金預算審核、撥付、監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項目自評后,區財稅局對相關項目進行再評價。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業人才工作載體的經費落實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對扶持經費使用、管理中發生的擅自改變經費用途,或者騙取、挪用專項經費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