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南方智谷引進創新團隊和項目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吸引和鼓勵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帶項目來中國南方智谷創新創業,通過優秀的創新創業項目匯聚人才,推動中國南方智谷盡快成型,促進我區產業轉型升級和區域科學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區財政設立“中國南方智谷引進創新團隊和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于對引進創新團隊和項目的獎勵和資助。
第三條 引進的創新團隊和項目,堅持突出重點、促進升級、項目帶動、科學評價、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政府主導、用人單位為主體,產業化項目為載體,搭建吸引優秀人才創新創業的平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創新團隊項目”包括:一是在中國南方智谷范圍內現有企業引進的創新團隊所開展的高新技術研發或產業化項目;二是創業團隊在中國南方智谷范圍內新注冊成立獨立法人機構并開展的高新技術研發或產業化項目。
引進創新團隊的企業與創業團隊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統稱為創新團隊項目的承載單位。承載單位是項目實施和經費投入主體,是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
第五條 中國南方智谷范圍包括其核心區“三區一園”及特色園區,具體由區政府或其指定部門確定。
第六條 區經濟促進局負責統籌創新團隊項目引進的組織實施工作。區財稅局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撥付、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申報、評審和認定等程序,按世界一流水平、國際先進水平、國內先進水平和國內優秀水平創新團隊項目以及優秀初創型團隊項目五大類別分別給予重點扶持:
(一)項目符合順德產業發展方向,屬于我區現有優勢產業、高端電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環保裝備、現代服務業以及現代農業等重點發展領域。
(二)項目知識產權權屬清晰,技術前景廣闊,能夠引領和帶動我區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項目基礎穩固,可直接進行產業化,或已完成前期開發,進入中試或樣機制造階段,具有穩定實驗數據和中試產品。
(三)項目具備清晰明確的商業模式及切實可行的商業計劃,市場潛力大,具有良好的市場競爭力。
(四)創新團隊承載單位擁有項目研發、成果轉化所需資金(優秀初創型團隊項目承載單位注冊資金不少于 50 萬元,其他團隊項目承載單位注冊資金不少于 100 萬元),擁有一支集技術研發、生產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人才的團隊。項目技術成果只能在我區應用或產業化生產。
(五)創新團隊由 1 名帶頭人和不少于 4 名核心成員組成(核心成員是指團隊中承擔主要創新科研任務的引進成員,不包括承載單位為團隊提供的配套人員)。團隊引進后需在南方智谷連續工作 5 年以上,從區外引進的成員每年在南方智谷工作時間 6 個月以上。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條 區財政對認定的中國南方智谷創新團隊項目按五大類別分別給予資金扶持等優惠政策,承載單位對項目的配套經費與扶持資金(不含政府風險投資)比例不少于 3:1。
(一)世界一流水平創新團隊項目給予最高 2000 萬元(含800 萬元風險投資)扶持,包括:
1.提供最高 500 萬元啟動資金資助,首筆資助款為 250 萬元。
2.經政府認定后連續 3 年,免費提供約 500 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并向團隊成員免費提供專家公寓或給予每人每月最高2500 元的租房補貼,每個團隊每年補貼額不超過 20 萬元。
3.項目成果完成小批試制,完成成果鑒定并經客戶使用認可的,經評審后給予成果轉化資金最高 300 萬元扶持。
4.經政府認定后 3 年內,項目任意年度銷售額達到 3000萬元以上的,經評審后提供最高 500 萬元的風險投資。
5.鼓勵引進社會風險投資,給予不少于風險投資基金首次投資總額 10%且最高 300 萬元的配套投資。
6.對實現產業化項目提供最高 300 萬元貸款貼息。
(二)國際先進水平創新團隊項目給予最高 1200 萬元(含600 萬元風險投資)扶持,包括:
1.提供最高 200 萬元啟動資金資助,首筆資助款為 100 萬元;
2.經政府認定后連續 3 年,免費提供約 300 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并向團隊成員免費提供專家公寓或給予每人每月最高1500 元的租房補貼,每個團隊每年補貼額不超過 16 萬元。
3.項目成果完成小批試制,完成成果鑒定并經客戶使用認可的,經評審后給予成果轉化資金最高 200 萬元扶持。
4.經政府認定后 3 年內,項目任意年度銷售額達到 3000萬元以上的,經評審后提供最高 300 萬元的風險投資。
5.鼓勵引進社會風險投資,給予不少于風險投資基金首次投資總額 10%且最高 300 萬元的配套投資。
6.對實現產業化項目提供最高 150 萬元貸款貼息。
(三)國內先進水平創新團隊項目給予最高 900 萬元(含550 萬元風險投資)扶持,包括:
1.提供最高 100 萬元啟動資金資助,首筆資助款為 50 萬元。
2.經政府認定后連續 3 年,免費提供約 200 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并向團隊成員免費提供專家公寓或給予每人每月最高1500 元的租房補貼,每個團隊每年補貼額不超過 12 萬元。
3.項目成果完成小批試制,完成成果鑒定并經客戶使用認可的,經評審后給予成果轉化資金最高 150 萬元扶持。
4.經政府認定后 3 年內,項目任意年度銷售額達到 3000萬元以上的,經評審后提供最高 250 萬元的風險投資。
5.鼓勵引進社會風險投資,給予不少于風險投資基金首次投資總額 10%且最高 300 萬元的配套投資。
6.對實現產業化項目提供最高 60 萬元貸款貼息。
(四)國內優秀水平創新團隊項目給予最高 730 萬元(含500 萬元風險投資)扶持,包括:
1. 提供最高 50 萬元啟動資金資助, 首筆資助款為 25 萬元。
2.經政府認定后連續 3 年,免費提供約 100 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并向團隊成員免費提供專家公寓或給予每人每月最高1500 元的租房補貼,每個團隊每年補貼額不超過 10 萬元。
3.項目成果完成小批試制,完成成果鑒定并經客戶使用認可的,經評審后給予成果轉化資金最高 100 萬元扶持。
4.經政府認定后 3 年內,項目任意年度銷售額達到 3000萬元以上的,經評審后提供最高 200 萬元的風險投資。
5.鼓勵引進社會風險投資,給予不少于風險投資基金首次投資總額 10%且最高 300 萬元的配套投資。
6.對實現產業化項目提供最高 40 萬元貸款貼息。
(五)優秀初創型團隊項目給予最高 420 萬元(含 400 萬元風險投資)扶持,包括:
1.一次性提供 10 萬元啟動資金資助。
2.經政府認定后連續 2 年,每年按辦公場地租金和團隊成員租房的實際支出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各為 2.5 萬元。
3.經政府認定后 3 年內,項目任意年度銷售額達到 3000萬元以上的,經評審后提供最高 100 萬元的風險投資。
4.鼓勵引進社會風險投資,給予不少于風險投資基金首次投資總額 10%且最高 300 萬元的配套投資。
第九條 根據項目計劃的完成進度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本辦法第八條所稱啟動資金的余下資助款自首筆資助款撥付之日起 3 年內分期撥付完畢。
第十條 區財政出資成立順德科技孵化投資基金(辦法另行制定),負責本辦法認定項目或其他政府認可項目的風險投資。以上扶持的政府風險投資股權收益部分(含股權分紅及股權轉讓收益等)的 30%返還獎勵項目的承載單位,專項用于該創新團隊的建設,其余用于孵化投資基金的滾動發展。承載單位可優先贖回政府股權。
第十一條 區經濟促進局委托公共技術創新平臺、科技服務機構向團隊提供項目孵化服務,包括企業經營管理、科研、報輔導等全過程服務。
第十二條 根據《關于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粵發〔2008〕15 號)要求,對我區獲省專項資金支持的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區財政按省資助額度的 50%分階段提供配套資金。若該科研團隊按本辦法經區政府認定且其享受區財政扶持資金額度少于配套資金的,區財政按省資助額度的 50%標準給予補足。經省認定的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區不再重復認定。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創新團隊項目,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各類重大科技項目、計劃項目或相關獎勵扶持。
第十四條 為經認定的創新團隊成員提供優質服務,按照各級有關文件規定,享受落戶居留、配偶安置、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報、評審及認定
第十五條 創新團隊項目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一般只受理近 1 年內引進的項目。以創新團隊與引進企業簽訂項目合同時間,或創新團隊在南方智谷內新成立獨立法人機構的注冊登記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對申報受理的創新團隊項目的類別認定,由區經濟促進局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經資格初審、專家評審、綜合評價、確定人選等程序形成項目認定建議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將認定建議名單及經費扶持方案報區政府審批通過,并由區經濟促進局與項目承載單位簽定《中國南方智谷引進創新團隊項目合同書》及其他相應合同(項目的具體申報及評審細則見附件)。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項目承載單位要建立項目預算、決算管理制度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約束機制,項目單獨列賬,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嚴格按合同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燒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專家咨詢費、貸款貼息、
住房補貼等。
第十九條 項目組織管理費是指區經濟促進局為組織實施和管理創新團隊項目而支出的費用,用于支付包括方案制定和戰略研究、項目立項和預算評審評估、監督檢查和驗收、財務審計、績效考評等費用,以及其他根據管理需要而開展的相關工作經費。項目組織管理費用每年在專項資金績效預算申請時,由區經濟促進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由區財稅局審核后確定具體資金額度。
第二十條 《中國南方智谷引進創新團隊項目合同書》明確項目的總目標和階段目標,以及各類扶持資金的額度、支付批次與支付條件。專項資金按階段目標實現結果分批次下達到項目承載單位,具體審核流程如下:項目承載單位完成階段目標后,提交《順德區科技計劃項目結題驗收表》、《中國南方智谷引進創新團隊項目扶持資金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區經濟促進局審核,符合條件的形成后續資金下撥計劃并報區政府審批。
第六章 考核與驗收
第二十一條 區經濟促進局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對于項目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扶持資金、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項目承載單位,區經濟促進局將依情節作出處理,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或追回已撥付的全部扶持資金。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載單位每年二月份前要對上年度項目工作進行總結,提交《順德區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自評報告表》及年度工作總結,報區經濟促進局。
第二十四條 區財稅局會同區經濟促進局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扶持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區經濟促進局負責項目扶持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創新團隊帶頭人與成員及其項目承載單位,原則上不得變更。團隊帶頭人發生變更時,扶持計劃自動終止。團隊個別核心成員因特殊情況發生變更,應及時報區經濟促進局同意后,方能實施。項目實施內容和進度一般不作變更,因故需要調整的,項目承載單位應及時向區經濟促進局提出申請,經區經濟促進局核準同意;未經區經濟促進局同意擅自變更或終止項目的,區經濟促進局將依情節作出處理,或追回已撥付的全部扶持資金。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載單位必須在項目完成后半年內向區經濟促進局提出驗收申請,區經濟促進局會同區財稅局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確因客觀條件導致項目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承載單位必須于合同期滿前 3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原因及延長時限,區經濟促進局視實際情況予以批復(項目的具體驗收要求見附件)。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以《中國南方智谷引進創新團隊項目合同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實施所取得的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科技成果以及資金投入與使用情況等,做出客觀評價。
第二十八條 驗收結果包括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情況,以文件形式正式下達。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一)任務完成量不到 80%的;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修改《中國南方智谷引進創新團隊項目合同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的;
(四)研究過程及知識產權等方面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五)超過《中國南方智谷引進創新團隊項目合同書》規
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做出說明的;
(六)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 區財稅局會同區經濟促進局負責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項目承載單位今后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內,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驗收申請。凡項目連續兩次不通過驗收或有下列行為者,今后 3 年不得申請和享受區各項扶持政策,對后一種情況,區經濟促進局將追回已撥付的全部扶持資金,并嚴格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紀責任。
(一)同一項目重復申請扶持的;
(二)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三)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