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環保法1月起實施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環保法相對舊環保法,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條,與現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最大的亮點在于“更為嚴厲”。整合網絡專家意見,整理了新環保法的八大亮點供您參考:
一、按日計罰、罰款不封頂。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在罰款方面,新法設計了“按日計罰”。專家表示,排污企業違法排污了,按照違法的天數計算罰款,單日罰款數是根據“水、氣、聲、渣”等專門性環保法規的規定,上不封頂,直至罰到企業改正為止。“按日計罰原則上可按照企業違法情況,永遠罰下去。”
二、不達標生產、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將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
三、未提交環評文件或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將被處以罰款。若企業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同時,增加環境經濟激勵措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按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四、對違反法律規定后,經責令拒不執行的生產經營者,規定了行政拘留措施,限制相關負責人的人身自由。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嚴格政府環保監管責任。新法將舊法中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的內容,強化監督管理措施,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新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規定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在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方面,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新法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
六、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等權利。
七、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八、確定了環境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