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接受WTO貿易便利化協定:全球貿易成本有望降逾10%
《貿易便利化協定》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參與并達成的首個多邊貨物貿易協定。 東方IC 資料
中國正式接受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貿易便利化協定》。
9月4日,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特命全權大使俞建華向世貿組織總干事羅伯特·阿澤維多遞交接受書,標志著中國已完成接受《貿易便利化協定》議定書的國內核準程序,成為第16個接受《議定書》的成員。
此前的8月,中國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在出席東亞經貿部長系列會議時,已經對外宣布了中國政府的上述決定。
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定,《貿易便利化協定》將在2/3以上世貿組織成員接受后生效。目前世貿組織共有162個成員。
《貿易便利化協定》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參與并達成的首個多邊貨物貿易協定,也是世貿組織成立近20年來達成的首個多邊貿易協定,是多哈回合談判啟動以來取得的最重要突破。
按去年11月,中國商務部披露的信息,《貿易便利化協定》共分3個部分、24項條款。第一部分規定了各成員在貿易便利化方面的實質性義務,涉及過境自由、進出口規費和手續等內容;第二部分規定了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國家在實施第一部分條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別待遇,主要體現在實施期和能力建設兩個方面;第三部分規定了機構安排等內容。
貿易便利化議題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長級會議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但此后談判進展緩慢。直到去年11月,美國和印度就《貿易便利化協定》實施有關問題達成協議,為議定書順利通過奠定基礎。
根據國際機構測算,有效實施《貿易便利化協定》將使發達國家貿易成本降低10%,發展中國家成本降低13%-15.5%。《協定》實施最高可使發展中國家出口每年增長9.9%(約5690億美元),發達國家增長4.5%(4750億美元),帶動全球GDP增長9600億美元,增加2100萬個就業崗位。
作為全球第一大貨物貿易國,中國有望從《貿易便利化協定》的有效實施中獲益頗多。
譬如,《貿易便利化協定》要求成員公布進出口程序信息,中國企業能夠從互聯網快速獲取進口國海關程序要求;《貿易便利化協定》還允許貿易商在貨物抵港前向海關等口岸部門提交進口文件,并在貨物的稅率和費用最終確定前,允許貿易商在提交保證金的情況下放行貨物等,這些措施都將有助于加速貨物的放行和結關。
此外,《貿易便利化協定》還規定成員應盡可能采用風險管理和后續稽查等管理手段,加速對低風險貨物的放行,并對經認證的貿易商提供降低單證要求和查驗比例等額外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當然,《貿易便利化協定》的生效和實施對成員口岸基礎設施、管理方式以及口岸管理部門之間的協同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據中國的對外承諾,除單一窗口、確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時間、出境加工貨物免稅復進口、海關合作等少量措施中國可在一定過渡期后實施,其余措施中國均需在《貿易便利化協定》生效時即實施。
有分析認為,在滬津閩粵四大自貿區推進相關貿易監管層面的改革,有助于中國更好地參與實施《貿易便利化協定》。
《貿易便利化協定》介紹:
2014年11月27日,世界貿易組織宣布通過該協定,以下是商務部此前發布的有關協定的一些問答。
一、《貿易便利化協定》議定書的作用是什么,它有什么意義?
答:WTO總理事會通過了《協定》議定書,將《協定》納入《世貿組織協定》附件1A中,賦予了《協定》作為一項貨物貿易多邊協定的法律地位。《世貿組織協定》附件1A包含了《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等13個貨物貿易多邊協定。議定書的通過標志著持續4個月之久的《協定》實施僵局得以打破,世貿組織談判工作重回正軌。
2014年7月,由于印度堅持同步解決其關于糧食安全問題的關注,致使總理事會未能按期通過議定書,《協定》實施陷入困境。經各方努力,美印于2014年11月就《協定》實施有關問題達成協議,為《協定》議定書順利通過奠定基礎。
二、《貿易便利化協定》生效后將對我國和世界經濟產生什么樣的積極影響?
答:《協定》作為WTO成立近20年來達成的首個多邊貿易協定,是多哈回合談判啟動以來取得的最重要突破,對世界和我國經濟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根據國際機構測算,有效實施《協定》將使發達國家貿易成本降低10%,發展中國家成本降低13%-15.5%。《協定》實施最高可使發展中國家出口每年增長9.9%(約5690億美元),發達國家增長4.5%(4750億美元),帶動全球GDP增長9600億美元,增加2100萬個就業崗位。
對我國而言,《協定》實施將加速貨物的放行和流動、提高貿易效率、降低貿易成本,對提升我國貿易便利化水平,改善主要出口成員貿易便利化環境,減少我產品進出口障礙并營造便捷的通關環境,推動我國外貿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三、WTO貿易便利化談判是如何啟動的,并于何時結束?
答:貿易便利化議題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長級會議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與政府采購透明度、貿易與投資和貿易與競爭政策等其他三個議題一并稱為“新加坡議題”。2001年多哈部長級會議決定,貿易便利化議題的談判將于坎昆部長會議后,在會議就談判模式達成明確一致的基礎上啟動。2004年7月,總理事會通過了多哈工作計劃(July Package),明確以附件D“貿易便利化談判模式”作為基礎啟動貿易便利化談判。2004年10月貿易便利化談判組成立,談判正式啟動。
在成員提案的基礎上,《協定》文本草案于2009年12月形成。2012年以來,因成員分歧較小,貿易便利化議題作為早期收獲議題優先予以推動。2013年12月7日,巴厘部長會議通過決定,結束《貿易便利化協定》談判。
四、《貿易便利化協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根據2004年7月總理事會通過的多哈工作計劃,貿易便利化談判“應旨在澄清和改進GATT 1994第5條(過境自由)、第8條(進出口規費和手續)以及第10條(貿易法規的公布和實施)相關內容,以期進一步加速貨物的流動、放行和清關,包括過境貨物。談判還應旨在加強這一領域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持,并在貿易便利化和海關執行方面促進海關之間或其他邊境管理機構之間的有效合作。談判結果應充分考慮給予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原則。”
《協定》共分為3個部分、24項條款。第一部分(第1至12條)規定了各成員在貿易便利化方面的實質性義務。其中,第1至5條為對GATT 1994第10條的澄清和改進,涉及信息公布、咨詢點設立、法律法規評論及生效前公布、預裁定、上訴或審查程序等內容。第6、7、9、10條則對GATT1994第8條作了進一步豐富和擴充,涉及進出口規費、風險管理等貨物放行與結關措施以及與進出口和過境相關的單證和手續方面的紀律。第11條為對GATT1994第5條的澄清和改進,主要對過境運輸法規或程序、收費、擔保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第8條、12條則主要涉及海關及邊境機構之間的合作。《協定》第二部分(第13至22條)規定了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國家在實施第一部分條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別待遇,主要體現在實施期和能力建設兩個方面;第三部分(第23至24條)規定了機構安排等內容。
五、我國參與WTO貿易便利化談判情況如何?
答:我國積極參與并推動談判,先后提交和參與聯署了8份提案,內容不僅涉及貿易法規的公布和實施、風險管理、后續稽查等具體措施,還涉及成員需求和優先領域的確定、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持等綜合性問題。在《協定》達成后,為體現我支持協定盡早實施的積極姿態,我國于2014年6月30日向WTO通報了《協定》實施計劃,比巴厘部長會議決定規定的期限提前了一個月。在《協定》議定書為WTO全體成員通過的過程中,我國強調多邊實施符合所有成員利益,同時呼吁各成員重視發展中成員關注,切實落實多哈回合發展目標,全面、平衡地推進巴厘部長會議決定的落實。
六、我國實施《貿易便利化協定》需要做何準備?
答:一是要履行國內核準程序,作出接受《協定》議定書的決定并向世貿組織交存接受書。二是將《協定》實施工作與我國口岸現代化改革進程相結合,繼續做好法律法規配套政策、監管體制和機構職能等方面的準備,推動相關領域的改革和制度建設,提高我國口岸部門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營造便捷高效的通關環境,使其成為我國外貿競爭新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