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環境違法 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禪城區、南海區、高明區及三水區環境保護局,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
為了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切實改善環境質量,全面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佛山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佛山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1月1日
附件
佛山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和《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舉報行為】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辦法進行舉報:
(一)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建成化工、電鍍、紡織印染、造紙、鋁型材、金屬表面處理企業,并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廢水的;
(三)擅自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廢水、廢氣污染物治理設施(含自動監控設施);
(四)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廢水、廢氣的;
(五)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六)環保部門已采取責令停止生產、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
(七)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八)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污染物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超過國家或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私設暗管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的。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佛山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對其舉報予以獎勵。
第四條 【經費使用管理】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單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按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
第五條 【舉報方式】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一)撥打12345或12369熱線進行舉報;
(二)通過市、區環保部門的微信平臺和電子郵箱進行舉報(如佛山市環境保護局微信號:foshanepb,電子郵箱:foshanepb@foshanepb.gov.cn);
(三)來訪或信函進行舉報(如佛山市環境保護局,地址:佛山市禪城區市東下路12號)。
第六條 【舉報原則】舉報人原則上應當實名舉報,在舉報時需提供姓名和聯系方式;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查證屬實,符合獎勵條件的,在申請獎勵時,應當出具身份證原件,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第七條 【舉報受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形成舉報受理記錄。對舉報內容涉及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依法組織核實查處,并答復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有效舉報認定】被舉報對象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該舉報為有效舉報。
第九條 【舉報要求】舉報人在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環境違法行為主體;
(二)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發生時間、詳細位置等線索;
(三)明確說明為有獎舉報。
第十條 【舉報獎勵原則】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的舉報,經查證屬實并能核實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申請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違法行為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重復獎勵;
(五)同一舉報人分別向不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由調查處理該違法行為的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六)對舉報時未明確說明為有獎舉報的,按一般信訪投訴處理。
第十一條 【不予獎勵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環境違法主體難以確定的;
(二)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或已被環保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環保部門依法作出處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 【舉報價值等級】舉報獎勵根據舉報線索價值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以下三個舉報價值等級:
重大價值:舉報內容翔實,且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能提供相片、視頻或物證等直接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必要時能配合開展現場查辦;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或在舉報人協助下,環保部門能直接、快速地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較大價值:舉報內容清晰,能提供相片、視頻等對查辦案件有價值的證據,且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環保部門按照舉報線索未能直接認定環境違法事實,需進一步排查才能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排查中有需要舉報人進一步協助時,舉報人沒有配合開展現場查辦。
一般價值: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大致相符;未能提供直接認定環境違法事實的證據或未能配合開展現場查辦;環保部門自行排查后才能發現與舉報線索相符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獎勵標準】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根據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和舉報價值等級,給予舉報人獎金獎勵,具體獎勵情形如下:
(一)舉報人舉報的違法行為被依法立案并實施罰款,根據舉報價值等級,分別按案件罰款金額的20%、10%、5%的標準予以獎勵,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按日計罰的,參照第一次行政處罰金額計算)。
(二)舉報人舉報的違法行為被依法立案,實施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機關并實施行政拘留、責令停產整治等措施的,根據舉報價值等級,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三)舉報人舉報的違法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后,經人民法院審判,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根據舉報價值等級,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
舉報人的舉報涉及上述多項的,按獎金最高的一項予以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獎勵辦理程序】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其他行政決定、收到人民法院下達的刑事案件判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二)申請。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獎勵申請,應當出具身份證原件,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在獎勵申請受理時,將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及舉報內容進行核對。
(三)審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舉報人的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擬獎勵金額予以集體審查認定,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四)發放。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在接到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等資料領取獎金,不得委托他人代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保密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舉報人責任】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信息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舉報獎勵審批表、舉報人資料等,將舉報記錄、調查處理情況、獎勵申請、舉報人資料、獎勵審批和資金發放情況等逐一建檔造冊。
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發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等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其他】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相關定義】本辦法第二條所指的“重金屬”是指鉛、汞、鎘、鉻、鎳、銅、鋅、銀、釩、錳、鈷、鉈、銻以及類金屬砷。
“禁燃區”是指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區域。
第二十一條 【不適用舉報人員】環保系統在職干部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解釋部門】本辦法由佛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