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通知(第一批)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引導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按照《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激勵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試行方案》(粵財工〔2015〕59號)、《廣東省省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財工〔2015〕246號)和《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政策操作指引(試行)》(粵科政字〔2015〕164號),組織開展2016年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工作:
一、申報對象
(一) 在廣東省內(不含深圳)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的企業。
(二) 企業已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籌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本補助資金將參考企業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備案的可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進行補助,企業應先到稅務部門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不受企業是否盈利限制)。
(三) 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和各級科技行政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南規定的領域和方向,且實施地在廣東省內。
二、申報程序
(一) 注冊。首次申報的企業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http//pro.gdstc.gov.cn,以下簡稱“陽光政務平臺”)注冊單位信息,獲得單位用戶名和密碼;本專項資金申請由企業管理員直接使用單位帳號進行申報。已注冊的企業繼續使用原有帳號進行申報和管理。
(二) 備案登記。企業注冊后應先登陸陽光政務平臺填報《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備案表》及相關附件材料,原則上須在研發當年度2月底前對當年將要開展的研發活動進行備案登記。本次補助的研發活動是指發生在2015年度的,企業須先在本《申報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時間前在陽光政務平臺上完成2015年度備案登記工作。
(三) 補助資金申報。企業在陽光政務平臺完成備案登記后,繼續通過陽光政務平臺填報2015年度《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表》及相關附件材料。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文件,加蓋單位公章;
2.企業研發準備金2015年度預算、決算情況說明,加蓋單位公章;
3.企業在陽光政務平臺填報的2015年度《廣東省企業研發準備金備案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
4.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表)以及在稅務部門備案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備案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 審核。申報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稅務主管部門、經信部門、統計部門對當地企業申報補助資金情況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企業,由各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在陽光政務平臺提交相應企業申報材料,匯總形成當地的《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及擬補助匯總表(XX市)》(以下簡稱《補助匯總表(XX市)》,匯總表按審核通過和未通過兩部分分別匯總),并會同當地財政主管部門將書面《補助匯總表》(一式3份,加蓋兩部門公章)報送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受理)。
中央駐粵企業及省屬企業直接通過主管部門申報的,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補助資金情況進行審核,并形成中央駐粵企業及省屬企業《補助匯總表》。
審核工作按照《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政策操作指引(試行)》相關條款執行。
三、申報材料要求
(一) 各地市申報企業提交的《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表》及相關附件書面材料(在陽光政務平臺下載打印,加蓋單位公章,一式1份),由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門受理;中央駐粵企業及省屬企業提交的書面申報材料(一式1份)交省科技廳業務受理窗口。
(二) 各地市的書面《補助匯總表(XX市)》(一式3份,附光盤)及企業申報材料(一式1份)由各地級市科技部門匯總后交至省科技廳業務受理窗口。
四、時間安排
(一) 企業在陽光政務平臺上的申報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8月15日17:00時。
(二) 各地級市科技主管部門在陽光政務平臺上的審核提交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1日17:00時。
(三)書面材料報送省科技廳業務受理窗口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9日17:00時。
五、聯系方式
(一) 申報業務咨詢電話:020-83163910,87683613。
(二) 陽光政務平臺電話:020-83163338,83163469。
(三) 省科技廳業務受理窗口。
地址:廣州市連新路171號省科技信息大樓1樓
郵編:510033
電話:83163930、8316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