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提交審議 創新成果轉化獎勵比例下限由30%調高至70%
29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下稱“草案修改稿”)。為提高科技人員完成和轉化職務創新成果的積極性,草案修改稿將獎勵和報酬比例下限調高至70%,也就是說,職務創新成果被高校、科研機構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就算事先未約定獎勵和報酬數額的,科研人員也將從該成果轉讓收入中獲得至少七成的獎勵比例。
草案修改稿規定,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將職務創新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該項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職務創新成果作價投資的,應當從該項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將職務創新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轉化該項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據悉,現行條例規定高校、科研機構職務創新成果轉化獎勵比例應當不低于30%,本次修改大幅調高獎勵比例至不低于70%。對此,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紛紛表示贊同,認為此項修改將進一步提升科技人員創新的積極性和對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助力創新成果轉化,對廣東創新驅動戰略將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為保證財政性自主創新資金專款專用,同時給予項目承擔者一定的自主性,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款規定:“財政性自主創新資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承擔者應當及時提出申請,報項目立項部門批準。”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小川對該表述提出質疑:“哪些調整屬于‘重大調整’?誰來為調整的重大性作出判斷?”她認為,在該表述上仍需多加斟酌,最好能給予更為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