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券專項資金申請
佛山市順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關于印發《順德區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發〔2015〕1 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科技創新券后補助試行方案〉的通知》(粵科規財字〔2015〕20 號)等文件精神,為我區中小微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引導企業加大研發(R&D)經費投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是指政府將財政資金采用發放創新券的后補助方式,引導和鼓勵企業科技創新,支持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科技創新服務。科技創新券采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企業科技創新。
第三條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設立科技創新券專項資金,每年在區經濟和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500 萬元,并根據年度預算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條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等,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規范管理、注重績效、??顚S玫脑瓌t。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科技創新券的監督和管理,按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自評。
第六條區財稅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對使用資金進行監督檢查以及視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七條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負責科技創新券的申請受理、初審、組織專家評審及兌現手續辦理等工作。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的科技創新券管理費用不在科技創新券專項資金中列支,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在每年預算的管理費用中另行申請。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八條科技創新券扶持對象是在我區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同時須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一)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
(二)近5年內獲國家、省、市或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金)扶持的企業;
(三)科技主管部門主辦的國家、省、市或區級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四)獲得“GB/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企業;
(五)近5年內,擁有1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發明專利授權或6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或6項(含)以上軟件著作權的企業;
第九條科技創新券申請額度以萬元整數為單位,每家企每年的科技創新券申請額度不超過10萬元。
第四章 申請、發放和使用
第十條申請科技創新券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創新券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上年度國、地稅繳稅憑證復印件;
(四)符合科技創新券扶持對象申請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六)購買科技服務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服務協議或計劃使用科技創新券的項目計劃書復印件等);
(七)材料真實性說明。
第十一條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每年上半年發布受理申請通知。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按通知要求受理相關企業的申報材料,初步審核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按評審結果議定科技創新券發放名單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審核。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經審核后對科技創新券擬發放名單進行公示,并于公示后發文確認發放名單。
第十二條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對科技創新券擬發放名單的公示時間為7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向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提出,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自異議提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進行結果反饋,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調查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科技創新券限企業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研究開發服務、檢驗檢測服務、科技中介與推廣服務、科技服務外包等。企業申報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過程所需服務、工業設計類服務及科技金融類服務不列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十四條科技創新券在發放當年度內兌現有效,不得轉讓、買賣,逾期即失效不可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在使用科技創新券時必須自籌配套一定比例的創新資金投入,科技創新券使用額度占購買服務的總費用比例不高于50%。
第五章 兌現
第十六條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原則上每年9月份集中開展科技創新券兌現工作。
第十七條科技創新券由科技創新券的申請單位申請兌現。
第十八條科技創新券兌現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購買科技服務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交易合同、檢測檢驗服務委托證明及其它購買科技服務的證明材料);
(四)購買科技服務產生的成果證明材料(包括技術總結報告、檢測檢驗報告、項目申報或立項證明、技術成果鑒定及其它發生購買科技服務的證明材料);
(五)購買科技服務所開具的發票復印件;
(六)材料真實性說明;
(七)開具收款收據。
第十九條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對科技創新券兌現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將通過初審的材料匯總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審核通過后,發文確認兌現名單和金額,并送區財稅局申請資金撥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對成功申請科技創新券不兌現使用的企業,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請權利。
第二十一條對騙取科技創新券補助資金的企業,注銷其科技創新券,追回補助資金,3年內不得申報區級科技項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應及時向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匯報科技創新券運營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