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申報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首臺(套)裝備的研發與使用、實施先進裝備保費補貼專題)項目的通知
根據2015年度省財政預算安排和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扶持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財工〔2015〕219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珠江西岸先進制造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工〔2015〕274號),為鼓勵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加快重大裝備產品的研發和使用,更好推動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業創新驅動和提質發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擬開展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首臺(套)裝備的研發與使用、實施先進裝備保費專題)項目的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及方式
(一)支持首臺(套)裝備的研發與使用專題。
采取事后獎補方式,支持首臺(套)裝備的研發與使用。
(二)實施先進裝備保費補貼專題。
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首次購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成套設備、通用和專用設備及核心零部件等先進裝備的企業給予補貼。
二、申報條件
(一)支持首臺(套)裝備的研發與使用專題。
1.在珠江西岸“六市一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規范,依法納稅的裝備制造業企業;
2.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2014年10月以來研發的首臺(套)裝備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15年版)>的通告》(工信部裝〔2015〕63號,請參見附件1)或《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4〕50號)規定的發展方向,且實現銷售和量產。
3.成套裝備售價在100萬元以上,單臺裝備售價在50萬元以上,關鍵部件售價在20萬元以上。
(二)實施先進裝備保費補貼專題。
1.在珠江西岸“六市一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規范,依法納稅的裝備制造業企業。
2.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2014年10月以來購買符合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工信部裝〔2015〕63號,請參見附件1)或《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4〕50號)規定發展方向的產品,并首次購買所購裝備產品的財產類保險。
三、獎補標準
(一)支持首臺(套)裝備的研發與使用專題。
1.屬于省內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的,量產后對研制企業進行獎勵,原則上按單臺(套)售價的50%給予獎勵,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700萬元/套,單臺設備獎勵最高不超過400萬元/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臺。
2.屬于國內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的,量產后對研制企業進行獎勵,原則上按單臺(套)售價的50%給予獎勵,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900萬元/套,單臺設備獎勵最高不超過600萬元/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臺。
(二)實施先進裝備保費補貼專題。
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先進裝備制造業企業首次購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成套設備、通用和專用設備及核心部件等先進裝備,按首次購買先進裝備實際財產類保費支出總額的80%予以獎補,獎補總額最多不超過1000萬元。
四、申報材料
(一)支持首臺(套)裝備的研發與使用、實施先進裝備保費補貼專題資金申報表;
(二)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組織部門核實原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三)申報國內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的,須提供符合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證明材料(由項目組織部門出具意見,并加蓋公章);
(四)提供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制造方和用戶簽訂的銷售合同和銷售發票復印件(由項目組織部門核實原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五)提供保險單及保險費發票復印件(申請實施先進裝備保費補貼專題提供,由項目組織部門核實原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六)其它有關佐證材料(包括國家發明專利證書或國家發明專利受理通知書、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查新報告等)。
五、申報要求
(一)由各有關地級市(含順德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牽頭會財政部門按要求及時組織項目申報并直接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聯合行文提出申請,于10月 22日前正式行文(含審核結果、企業全套申報材料及項目相關佐證材料)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3份及電子版)、財政廳(1份及電子版),同時登陸“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進行申報,以紙質申報材料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二)由于今年是政策實施的第一年,申報項目暫不進行認定入庫工作,首臺(套)裝備產品的確定工作,依據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由各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核確定,并進行公示。省對各地確定的首臺(套)裝備產品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后撥款。請各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必須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對申報項目作好審查。
(三)企業需在上報材料中做出申報內容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諾,并填寫承諾書。
(四)近 5年來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不得申報。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多頭申報。
(五)不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聯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