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導語: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在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記者8月24日北京報道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今日在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表示,在充分聽取、吸收和采納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法律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部分內容提出修改建議。
有些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我國應當提高燃油質量標準。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制定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質量標準。二是相關企業應按照標準生產燃油。
針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對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的考核作了規定。環境保護部提出,省級人民政府對大氣污染防治負有重要職責,但如何落實,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未作規定。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等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針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中有關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的規定,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
針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議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進行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經研究,建議將此款修改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有部門建議增加遙感監測等執法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抽測。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公安交管部門予以配合。
針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八條中限制機動車通行的規定,經研究,考慮到限制機動車通行的社會成本,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權實施,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據此,建議刪去這一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建議對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作出規定。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沿海海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控制區的船舶應符合相關排放要求。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防治農業大氣污染的關鍵是轉變農業生產方式。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加大對廢棄物綜合處理的支持力度。二是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建議增加規定:一是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確定牽頭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按照“四個統一”的要求,開展聯防聯治,落實目標責任。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督促。二是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可能對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及時通報會商。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評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方面,建議增加規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應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公布電子郵箱等,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信息應向社會公開;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應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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